京華時報訊(記者孫思婭)出演《山楂樹機車借款之戀》男主角的演員竇驍與新畫面公司解約風波塵埃落定。昨天記者獲悉,市高院判令由竇驍賠償新畫面公司相應經濟損失共計300萬元,理由是演出經紀合同中,合同相對方不享有單方解除權。
  2010年,新畫面公司與竇驍簽訂了《合約》。該合同約定,新畫面公司從2010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作為竇驍的演藝工作代理方。對於竇驍參加的所有演藝活動,新畫面公司按比例收取酬金。此後,新畫面公司景觀設計為竇驍安排了電影《山楂樹之戀》和《金陵十三釵》的出演機會,和其他13場商業活動,但竇驍認為上述活動並非新畫面公司所安排。
  新畫面公司usb主張,竇驍未經其許可,在合同期內擅自參加了59場演藝活動,且未向新畫面公司支付酬金。竇驍承認其確實參加了相關活動,並表示關於Zegna(傑尼亞)品牌及佳潔士品牌代言帶有商業性質,但相關酬金已經向新畫面公司進行了支付。
  竇驍在一審訴訟中認為,新畫面公司並未依約履行合同,並且涉案合同的訂立存在違法情形,故起訴要求確認涉案《合約》無效或解除。新畫面公司不同意,認為其不存在違法情形,同時認為竇驍存在違約行為,故提起反訴,要求確認涉案合同有效;判令竇驍向新畫面公司交付其擅自與第三方預防癌症飲食簽約參加演藝活動的全部合同原件並說明履行情況;判令竇驍賠償因其違約行為給新畫面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494萬元;判令竇驍繼續履行涉案合同;如判令解除涉案合同,則請求判令竇驍賠償因其違約行為給新畫面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494萬元,以及因竇驍毀約給新畫面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200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確認竇驍與新畫面公司簽訂的《合約票貼》有效,予以解除;駁回竇驍的其他訴求;駁回新畫面其他反訴請求。
  新畫面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3年4月9日,市高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各方圍繞涉案《合約》能否解除以及賠償數額如何確定等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
  經過審理,市高院終審改判解除《合約》,竇驍賠償因其擅自參加演藝活動給新畫面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100萬元,賠償因其毀約給新畫面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200萬元。  (原標題:《山楂樹之戀》男主角解約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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